学生安全教育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9-08-30浏览次数:57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加强本校内部的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安全,促进学生的身心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在校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消除安全隐患,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学生指在本校学习并取得本校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安全教育总论

第五条对在校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是全体教职工的责任与义务;学生工作人员、保卫人员、宿舍管理员等应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要常讲常抓。学校各部门和有关群众团体或组织要相互配合,除严格落实有关安全责任制外,还要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自律和防范能力。

第六条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阶段、不同层次、不同专业及不同类型的学生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特定宣传教育日(如11.9”防火宣传日)等特殊时期,均要适时开展安全教育,搞好安全管理。

第七条学校教职工特别是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时要注重法律知识、安全知识、纪律观念和防范技能技巧的普及与强化;要善于利用已发生的事故案例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要注重进行修身养德和心理健康教育,教育学生学会把握和调节自我情绪,注意保持健康和谐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消除各种心理障碍;要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进行防盗、防骗、防火、防病、防毒、防溺、防其它意外事故(如交通事故、心脏病突发、运动类损伤、纠纷类损伤、高处坠落)、防非法传销的卷入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努力消除各种事故隐患。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主动接受学校开展的各种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严格遵守各项法纪法规,强化自律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学习掌握基本的防范技能;学生有义务主动配合学校(尤其是学生工作者、保卫人员、宿舍管理员)开展安全防范工作,积极报告各种事故情况和安全隐患,机智勇敢地与各种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共同创建安全文明校园。

第三章 新生入学及毕业离校安全教育

第九条 学校各级学生工作教师必须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和毕业生离校时重点做好有关安全工作的各种宣传与教育;针对入学报到时和毕业离校时相对较杂乱的局面有的放矢地进行教育和防范;安全工作地点主要集中在学生宿舍,工作人员应采取教育管理措施避免新生因不了解情况或毕业生因局面杂乱而造成各种损失。

第十条 新生报到时安全工作的重点是防范针对新生发生的诈骗、盗窃和推销等行为。学生工作人员、辅导员、班主任老师要充分利用各种信息渠道,及时了解发生在新生中的不良事件并及时予以处理;要利用入学初的各种学生大会、例会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和纪律宣讲,并引案例警示学生,避免违法违纪行为和各种不良事件的发生;教师要结合各项管理制度和到学生中走访的机会对学生进行安全防范督导,并与保卫人员、宿舍管理员共同合作,努力为学生营创安全的生活环境。

第十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新生入学时,新生及家长应主动向学校学生管理工作人员报告该生的既往病史及防范措施;对暂时不宜报到注册的新生应实行缓报到;或根据有关规定视情予以处理;报到期间,工作人员有义务提醒新生及其家长增强防范意识,防止被偷、被骗、被抢等;学生工作人员、辅导员、班主任老师须督促新生保管好自已的财物,尽量不要随身携带大额现金,余款应及时存入银行并加密,且一般不要用自己的生日、学号等易被破解的号码作为银行卡密码,密码不向周围任何人泄漏;发生失窃要及时向主管教师或保卫处报告;离开宿舍时要锁好箱柜、抽屉和大门;外出时应作必要的交待与通报,尽量结伴而行,且不与他人发生纠纷;教师要教育新生在新的学习生活环境中学会逐步适应,避免因人生地疏造成意外损伤。

第十二条毕业生毕业离校时安全工作的重点是防范因杂乱造成人员伤害和财物损失。学生工作人员、辅导员、班主任老师要教育毕业生文明离校,要求毕业生一如既往地严格自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特别要做到言行举止得体,不酗酒、不铺张浪费、不乱扔杂物、不随意焚烧废弃物、不高声喧哗等,并按学校规定办理好各项离校手续;同时要保管好自己的财物,谨防失窃。

第四章日常安全教育管理

第十三条 全校教职工要本着以人为本、关心学生、爱护学生的思想,树立安全意识,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努力改善学习生活的条件与环境;要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注意保护学生人身和财物的安全。

第十四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遵守社会公德,做到讲文明、讲礼貌,防范各种意外事故的发生;平时还应注意学习各种安全防范的知识和技能,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不参与非法传销、非法交易等。

第十五条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应严格遵守有关纪律和有关规定,做到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学生组织集体课外活动,须经学校同意,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事宜;学校要认真进行安全审查,违反有关规定或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

第十六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坚决杜绝夜间无故晚归或不归或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等不良现象;未经学校主管部门的批准,学生不得私自调换宿舍,不得私自留他人住宿。学生要保管好个人的现金、电脑、照相机、手机等贵重财物,注意安全用电,严禁使用各种违章电器,严禁违章操作和擅自拆缷公寓内各类电器设备,严禁私拉乱接电源线,严禁破坏消防设施,遇到故障应及时向职能部门报修;不得在公寓燃点明火,不攀爬高楼窗台或隔离护栏;人离开宿舍要切断所有电源,关好门窗,锁好箱柜大门等;在学生宿舍、教室等地发现推销人员要及时向工作人员报告,学生应不断加强安全意识和品德修养,除在宿舍、教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个人财物不随意摆放外,还应自觉维护公共环境的安全与卫生,不断提高自我管理、自我防范和自我服务的能力。

第十七条学生要注意个人饮食卫生,注意学习饮食保健知识,按时进食进餐,做到不抽烟、不酗酒、不偏食、不挑食、不暴饮暴食,不吃不洁食物和腐败变质食物,不随意到校外卫生清洁没有保障的小饭馆、小摊点吃饭;剧烈运动后不热身冲澡、不大量饮用冷开水、饮料等,注意根据天气情况随时增减衣服,预防各种急慢性呼吸系统疾病、胃肠疾病、传染性疾病和中毒事件的发生;生病要及时就医,对传染性疾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并请医务人员及时进行相关处理,严防疾病的漫延与传播。

第十八条 学生要注意加强体育锻炼,增强抵抗能力;平时要主动搞好环境卫生,不乱扔乱倒,不随地吐痰,养成勤打扫、勤洗手、勤清洗衣物、勤晒被褥、勤开窗通风等良好生活习惯。

第十九条 学生外出办事、购物、游玩或探亲访友等要注意遵守社会公德,注重文明礼貌;乘坐车船或游览名胜风景点等要做到自觉购票,不与他人发生争吵与纠纷;尤其要注意交通安全,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严防交通事故的发生;和陌生人接触要谨慎,不轻信他人,不在人多拥挤的地方久留,防止被盗、被骗或被抢等。

第二十条 参加兼职工作或勤工助学的同学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应通过正规部门签订合法劳动合同,防止受骗和引起劳务纠纷;严禁学生到KTV、酒吧、以及网吧等有损身心健康或安全难以保障的地方去兼职,不得在务工地住宿,并注意按时返回学校或家庭。学生还应注意不随意把个人家庭的住址或有关号码告知他人,防止家庭成员上当受骗。

第二十一条 节假日学校不组织集体外出旅游,学生自发组织的郊游等活动,应由所在集体的学生干部向班主任、学院请示;主管教师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对集体活动进行把关和指导;学生郊游严禁靠近事故多发地段或到安全难以保障的地区,严禁学生自发去野外探险。

第二十二条 学生自发组织游行集会,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未经学校和公安部门审批同意,不得擅自组织游行集会活动;经审批同意组织的游行集会,学生应本着不妨碍学校、社会公共管理和不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原则,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进行;参与集会的学生干部和学生工作人员应控制群体情绪,避免过激行为和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物安全时,学校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第二十四条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的学生应及时报告公安部门或学校并协助处理;发生在学校范围内的事件,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五章节假日安全教育管理

第二十五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使同学们过一个安全、愉快、充实、文明和有意义的假期,各有关工作人员要对学生开展节假日安全教育,不放松安全管理,确保校园的有序与平安。

第二十六条 节假日离校的学生,离校前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返校,离校或留校的学生均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七条擅自在节前离校的学生一律按旷课处理;返校时间不得迟于假期最后一天的下午1900

第二十八条 学生假期离校前要存放好宿舍内的个人物品;学生假期外出旅游或探亲访友要告知家长亲人,同时应尽量结伴而行;远途旅游最好参加正规的旅行社,注意人身及财物安全。

第二十九条 假期留校的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要注意防火防盗等;中途离校或中途回校要向值班的学生工作教师和宿舍管理员报告,并办理相关的离校或住校申请手续。

第三十条 参加学校组织的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的学生应当听从安排、服从领队的统一指挥与管理;暑期炎热,为了安全起见,请务必不要到江、河、湖、海、池塘、水库等非正规游泳场所游泳,以免发生意外。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学生遇到紧急情况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联系:

1)拔打警方110、或紧急救援专线112、或急救中心120

2)拔打亲戚朋友的电话;

3)拔打学校保卫处值班室电话;

4)拔打主管教师、学院、学校领导的电话等。

第三十二条 发生在校内的学生伤害事故或其它突发事件,将参照本校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具体妥善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由学校学工处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摘自《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大学学生手册(202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