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9-09-06浏览次数:572

为规范国家奖学金的评审,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全面发展,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财务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和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评审机构

学校成立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全校国家奖学金等奖助学金的评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承担组织、协调、汇总等工作。学院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学金的初评工作。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由学院党政领导、辅导员、班主任、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评审小组不少于5人。

二、评审对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本专科学生。

三、奖励标准和名额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名额由财政厅、教育厅等部门下达,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四、申报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达到校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评比标准。上学年学习成绩、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必须位于班级前10(含10%,下同),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六)无旷课、迟到、早退现象;在公寓中表现良好,无违反学校公寓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

(七)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有地、市级媒体宣传的证明、有学校所在地或原户籍所在地有关政府部门的表彰文件)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两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两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他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五、评审程序

(一)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符合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填写相关申请表格,经班委会和班主任签字推荐后交至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校学生生会成员到所在学院申报的同时,需附校团委出具的考核材料。

(三)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进行初评,提出初评学生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将学生材料报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院上报的学生材料进行审核、汇总,报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教育厅审批。

六、发放、管理与监督

(一)学校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二)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在审核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该生本学年的评优资格及各种资助,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四)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七、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摘自《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大学学生手册(202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