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发布时间:2020-09-07浏览次数:588

为体现党和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19)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评审对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奖励标准和名额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财政厅、教育厅等部门下达。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分为三等:一等4300元,二等3300元,三等2300元。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应当评定国家助学金一等。

三、申报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生活俭朴,是我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七)无旷课、迟到、早退现象;在公寓中表现良好,无违反学校公寓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

四、评审程序

(一)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符合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填写相关申请表格,经班委会和班主任任签字推荐后交至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校学生会成员到所在学院申报的同时,需附校团委出具的考核材料;

(三)学院进行初评,提出学院国家助学金资助初评名单及资助档次,公示无异议后,将学生材料报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院上报的学生材料进行审核、汇总,报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义后报教育厅审批。

五、发放、管理与监督

(一)学校将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给受助学生。

(二)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各学院要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认真审核,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做好国家助学金评审。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该生受助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四)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六、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摘自《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大学学生手册(202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