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汜学生甲诉处理工作,推动学生处理或者处分行为客观、公止地进仃,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大学章程》和学校学生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留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不服,向学校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学生提出申诉应持严肃、认真、诚实的态度;学校处理学生的申诉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党政办公室、监察审计处、学生工作处、保卫处、团委、教务处、质量监控与评估处、招生就业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学校法律顾问组成。学校党政办公室为受理学生申诉的常设机构。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外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自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在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提交书面申请,申诉申请书应包括一下内容:
(一)申诉学生址姓名,班级、学号和联系电话等;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附有关证明材料)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申诉学生的签名。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学生。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校长批准,可延长15日,并告知申诉学生。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适当的方式处理申诉,并有权就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可以作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正确,同意维持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
(二)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建议撤销或变更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并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不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复查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学生。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或代理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给本人;校内公告。申诉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一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二条 申诉期间,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摘自《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大学学生手册(2021版)》)